::: ::: 首頁 / 常見問題 / 課程須知 課程須知 全部展開 | 全部隱藏 相關津貼 勞工學苑課程無須幫學員辦理勞工保險加保,亦無辦理請領生活津貼等相關作業。 課程說明會 (一)辦課單位應於開班前辦理課程說明會,向學員說明該班次之課程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收繳費用、退還保證金費用及申訴管道等相關規定。(二)說明會當天所有出席人員需簽到,並製作紀錄供日後備查。 學員遞補 開班後如尚有缺額,得於開班後2場次(1場次3小時)以內遞補備取學員。 請假規定 (一)學員如因可預知事件未能到班,應事前辦妥請假手續;如為當天臨時事故未到班,辦課單位應即時瞭解學員請假原由,必要時提供協助,並於簽到表註明。(二)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學員因故未能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補課規定 課程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經桃園市政府公告停止上課者,辦課單位應儘速聯繫學員並擇期補課,並辦理計畫變更事宜。 離班規定 一、產業應用班:(一)由產業應用班學員自行提出離班申請,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加課程。 2.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之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3.奉召服兵役者。 4.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之大學學分班則由大專校院核定。(二)學員如中途離班,應親自簽名及填寫「離(退)班申請書」,由辦課單位簽署意見(須簽名或蓋章)。二、進修學分班:由學員自行向大專校院提出離班申請,大專校院核定後,由大專校院函知本局以備查。學員中途離班應簽名及填寫「離(退)班申請書」,若學員因故不便填寫,大專校院得以電話紀錄方式徵得學員同意代為填寫。 退班規定 (一)學員有下列情形,由辦課單位提出申請: 1.請假(不含喪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每門課程時數25%。 2.曠課時數達每門課程時數10%。 3.上課期間行為不檢、擾亂秩序等,經廠商認定情節重大並檢附相關紀錄者。(二)學員如中途退班,宜親自簽名及填寫「離(退)班申請書」,由辦課單位簽署意見(須簽名或蓋章),如學員因故未填寫,辦課單位應代填寫。 結業相關 (一)進修學分班: 1.結業前務必請學員填寫「學員滿意度調查表」。 2.學分證明發給:符合課程相關規定並經考核合格之學員由辦課單位發給學分證明。【經大專校院考核成績不合格、中途離班、或被退班者,不得發給學分證明書】(二)產業應用班: 1.結業前務必請學員填寫「學員滿意度調查表」。 2.結業證書發給:符合課程相關規定並經考核合格之學員由辦課單位發給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