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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勞工學苑

課程須知

  • 勞工學苑課程無須幫學員辦理勞工保險加保,亦無辦理請領生活津貼等相關作業。
  • (一)辦課單位應於開班前辦理課程說明會,向學員說明該班次之課程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收繳費用、退還保證金費用及申訴管道等相關規定。
    (二)說明會當天所有出席人員需簽到,並製作紀錄供日後備查。
  • 開班後如尚有缺額,得於開班後2場次(1場次3小時)以內遞補備取學員。
  • (一)學員如因可預知事件未能到班,應事前辦妥請假手續;如為當天臨時事故未到班,辦課單位應即時瞭解學員請假原由,必要時提供協助,並於簽到表註明。
    (二)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學員因故未能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課程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經桃園市政府公告停止上課者,辦課單位應儘速聯繫學員並擇期補課,並辦理計畫變更事宜。
  • 一、產業應用班:
    (一)由產業應用班學員自行提出離班申請,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加課程。
    2.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之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3.奉召服兵役者。
    4.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之大學學分班則由大專校院核定。
    (二)學員如中途離班,應親自簽名及填寫「離(退)班申請書」,由辦課單位簽署意見(須簽名或蓋章)。
    二、進修學分班:由學員自行向大專校院提出離班申請,大專校院核定後,由大專校院函知本局以備查。學員中途離班應簽名及填寫「離(退)班申請書」,若學員因故不便填寫,大專校院得以電話紀錄方式徵得學員同意代為填寫。
  • (一)學員有下列情形,由辦課單位提出申請:
    1.請假(不含喪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每門課程時數25%。
    2.曠課時數達每門課程時數10%。
    3.上課期間行為不檢、擾亂秩序等,經廠商認定情節重大並檢附相關紀錄者。
    (二)學員如中途退班,宜親自簽名及填寫「離(退)班申請書」,由辦課單位簽署意見(須簽名或蓋章),如學員因故未填寫,辦課單位應代填寫。
  • (一)進修學分班:
    1.結業前務必請學員填寫「學員滿意度調查表」。
    2.學分證明發給:符合課程相關規定並經考核合格之學員由辦課單位發給學分證明。【經大專校院考核成績不合格、中途離班、或被退班者,不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二)產業應用班:
    1.結業前務必請學員填寫「學員滿意度調查表」。
    2.結業證書發給:符合課程相關規定並經考核合格之學員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發給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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